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银行业务行为,维护济宁高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自愿申请济宁高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或用户)的权益,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网上银行是指济宁高新村镇银行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账户挂失、转帐等金融服务的系统。网上银行用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账户查询、账户挂失、转账等金融业务。
第三条
凡在济宁高新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
济宁高新村镇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参与支付的各方,均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济宁高新村镇银行相关规定及本章程。
第五条
网上银行客户按照注册方式不同,分为大众版注册客户和专业版注册客户;按照客户类型不同,分为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济宁高新村镇银行根据不同的注册方式和客户类型,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第六条
客户申请济宁高新村镇银行网上银行服务,须办理注册登记,签订有关服务协议,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对因客户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资料发生变更而没有及时通知银行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七条
济宁高新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提供两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数字证书方式和密码方式。凡使用数字证书及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作客户本人所为,客户对该操作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客户应妥善保管密码、数字证书,如发生证书损坏、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等,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或密码重置等,在此之前造成的风险或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八条
数字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如客户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证书换发手续,在换发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九条
济宁高新村镇银行有权随时增加、减少、中止或撤销网上银行服务或服务种类,有权调整相关交易规则及收费标准,无须预先通知客户;济宁高新村镇银行不承诺保持任何一项功能或服务不停止或不中断。
第十条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账户凭证的挂失后还须及时到柜面补办书面挂失,挂失后的处理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济宁高新村镇银行按客户的电子指令办理查询、转账等业务,以客户发出的电子指令作为办理转账付款等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济宁高新村镇银行根据客户电子指令生成的交易凭证或交易数据为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无需客户签章。
第十二条
客户应按照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定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支付相关费用,对违反规定进行操作引起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网上银行业务功能丧失、延迟和数据损坏造成的客户经济损失等,济宁高新村镇银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济宁高新村镇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网上银行服务,但服务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一)客户利用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网上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网上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未按期缴纳网上银行服务相关费用。
(四)客户违反本章程规定或济宁高新村镇银行其他业务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用户终止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时,须到开户网点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是由于济宁高新村镇银行工作失误导致客户支付指令处理延误、违规操作或法律法规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但任何情况下,济宁高新村镇银行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济宁高新村镇银行的赔偿责任不包括客户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其预期收益、商业利润等)。但由于客户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对账户发出错误的付款指令或其他非银行原因造成损失时,济宁高新村镇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客户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济宁高新村镇银行营业厅电话 400-0537-878。
第十八条
济宁高新村镇银行有权随时修改本章程,具体济宁高新村镇银行网站公布的内容为准。如果用户不同意修改的内容,应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并到开户网点办理注销手续;如用户继续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则表示同意并接受本章程的任何修改。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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